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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海外样本:美国房产税收支透明

http://ks.leju.com/  2012年02月06日07:29  财经国家周刊

  房产税属于国际上具有通行性的税种, 世界上多数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都征收房产税。它被视为市场经济的“必需品”。

  综合各国实践, 房产税制度大致可归纳为四种模式:一是将房产税纳入一般财产税中课征;二是以个别财产税的方式征收房产税, 即实行单独的房产税制度;三是以个别财产税的方式纳入不动产税( 主要是对土地和房屋等不动产合并征税) 中征收;四是混合房产税制度模式, 即同时实行上述两种或三种房产税制度模式。虽然模式多样, 但只有第二种模式被视为是理论上严格意义的房产税制度。

  有研究认为,现代意义上的房产税,最早出现在中世纪的英格兰。房产税属于从价税,大多数发达国家基本上采用房产和土地一并按照评估价值征收房产税的做法。征税对象的差异主要存在于发展中国家,有的国家只对土地征税,有的国家仅对房屋等建筑物征税。

  对于房产税的叫法各国不尽统一,有的叫财产税,有的叫不动产税,有的叫家庭税,也有的叫房屋税或物业税。但不管怎么叫,其实质就是对房屋和支撑房屋的土地征税。

  当前,我国房产税在地方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远低于发达国家。将房产税打造成地方财政收入支柱任重道远。从征管手段来看,目前大部分发达国家已形成一套相对成熟的管理办法和配套制度。借鉴外国经验,根据自身实际建立一套完善的征管方案势在必行。

  美国:房产税收支透明

  作为当今世界上最发达的经济体,美国房地产税收体系已经过200多年的发展与实践,在西方发达国家中比较完善,具有代表性。

  在美国,房产税是指将土地和房屋合并在一起直接征收的财产税,也称为不动产税。美国房产税以“宽税基、少税种”为基本原则。宽税基,是指房产税的税基广泛,除对公共、宗教、慈善等机构的不动产实行免征外,其他不动产均需征税,以保证税收来源的稳定。少税种,是指税收的种类少,在房地产保有环节只设置财产税,避免因税种复杂而导致重复课税。

  美国房产税的课税对象为房屋,计税依据为房屋评估价值。房屋评估价值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房屋本身的价值,二是土地的价值。房产评估工作由政府下属的专业评估部门完成。如果在房产估价方面出现争议,房屋业主还可以通过地方设立的仲裁程序提出申诉。

  美国各州普遍征收房产税。房产税有七成被用于支付学区义务教育、改善治安和公共环境。因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赢得美国纳税人的普遍信任,抗税现象很少。

  目前,美国大部分地区房产税的税率维持在0.8%~3%之间,尤以1.5%左右的税率水平居多。房产税税率并非一成不变,通常是由地方政府根据每年的财政收支预算情况而定。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房产税税率相应定得较低。反之亦然。地方政府每年都会将相应的财政收支预算和税率标准公示于众,充分体现公平透明的原则。

  经过多年实践,美国地方税务系统已经形成一套高效的税收征管程序,确保房产税应收尽收。例如,有些城市规定,提早缴纳房产税的业主可享受一定的减免优惠,过期纳税的则会接到罚单,拒绝纳税的则可能被没收房产。

  同时,房产税还与数项免税优惠政策相连。比如在缴纳税率较高的个人所得税时,征税的税基将视其已缴纳的房产税而做相应的扣除减免,从而间接鼓励了房产税的纳税行为。

  英国:细分征税级次

  英国对不动产保有环节课征的房地产税种,包括住房财产税和营业房屋税两种。其中,住房财产税(或译为市政税、家庭税),是对房产所有者或承租人使用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按照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征税,是地方政府的重要税收的收入来源。其历史可追溯到1601 年伊丽莎白时期的贫困救济法案中的家庭税(DomesticRates)。

  英国住房财产税纳税人是年满18 岁的住房所有者或承租者,包括完全保有地产者、住房租借人、法定的房客、领有住房许可证者和居民以及住房所有者。

  由于英国是土地私有化国家,居民买了房屋就同时买了土地。因此,课税对象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土地,另一部分是附着其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计税依据是纳税人拥有的一切居住房屋的评估价值,包括自用住宅和租用住宅。

  住房财产税税率模式采用定额税率,税费按年度缴纳。英国所有房屋根据其市场价值被划分为A-H 八个级次,其中以D 级为基准税级,其他档次的纳税额分别是D 级的一定百分比或倍数。各级房屋的价值都是基于1991 年4 月1 日的市场价值。无论房屋价格升降,都不会低于1991 年房屋的市场价值,因而不必考虑现今房屋升值或贬值的问题。

  根据这一税收结构, 英国各地方政府只要确定D 级房产的应纳税额,再乘以税收乘数,由此即可计算出A 级到H 级房屋的当年应纳税额。房产坐落区域对房产价值具有一定程度的影响,同样的房产位于英格兰比位于苏格兰的价值高,因此英格兰、苏格兰及威尔士地区的房产价值级次划分规定了不同的基数,但计算方法整体相同。

  为保证公平,住房财产税的等级评估由独立的专门机构“评估局”——国税与海关局下属的评估办公室机构(ValuationOff iceAgency)评估,而非地方政府的税务部门评估。各等级住房财产税的纳税额每年都会调整,从近年情况看,住宅税纳税额呈逐年增长的态势。

  与美国大致相同,英国住房财产税也大体被应用于公共事业开支。同时,英国住房财产税有非常详细的免税范围,如只由学生、未成年人、外交人员或残疾人居住的房产是完全免税的,空置的住宅也有最长6个月的免税期,等等。

  加拿大:区域化差异课税

  房地产税是加拿大最古老的税种之一,从英国对加拿大殖民统治时期就已出现,至今已经有超过130年的历史。

  据加拿大税收基金会统计,在全加范围内,超过80% 的财产税收属于房地产税收入。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房地产税在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一直在35%至40%之间。近年来,虽然这个比例有所下降,但房地产税仍然在地方财政收入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由于加拿大幅员辽阔,各地区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各省和地方财政对房地产税的依赖也不相同,因此各地对房地产税征税对象的定义也不尽相同,但通常来说,房地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指土地、地上建筑物及永久构筑物。在一些省和地区,附着于房屋及土地上的机器、设备及其他固定物也被列入房地产税的征税对象;有的省还将电力、通讯、天然气和石油管线等线性财产纳入征税范围。

  加拿大并没有统一的房地产税税率,这是因为房地产税是地方税种,税率由省或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财政需要而定。一般是省或地方财政管理部门先匡算出地方财政支出同房地产税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之间的差额,进而确定年度房地产税应纳税款总额,再依据应纳税款总额和辖区内应税房地产评估价值总额的比例确定当年房地产税税率。

  大多数房地产税免税规定都是通过省级立法强制实行的,地方政府(市政区)也有权力批准对特定财产给予免税,如政府自用的房地产、学校、公立医院、墓地或教堂。

  加拿大还建立了科学有效的房地产税估价制度,通过评税确定计税依据,计算机辅助批量评估系统也提高了评税工作效率,减少了地方财政负担,已经建成卓有成效的房地产税评估争端解决机制,保证了加拿大房地产税评税工作在100多年来能够逐渐走向成熟,并成为世界上许多转型国家效仿的典范。

  日本:计税标准三年一变

  在日本房产税框架中,主要有固定资产税、都市规划税和事业所税三大支柱。固定资产税是1950 年日本税制改革中,取代以前的房屋税、地租以及就土地、房屋、船舶、铁道等特定折旧资产所征收的税。征税主体是市町村政府。

  固定资产税与地租和房屋税不同,属于综合税。而且前者是以资产价格为课税标准的财产税,后者是按出租价格为课税标准的收益税。

  日本房产税属于地方性税收, 由地方政府来征收,采取普通的征收方式。在中央政府规定标准税率和最高上限后,地方政府有权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浮动,使地方政府具有很大的自主权。而且,对房屋保有环节进行征税,属于资产税范畴,如果把房屋作为投机品将会加大其成本,增加风险,减少利润,使房屋回归到其使用的本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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