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拖欠物业费用17万余元 法院判决其还清

http://ks.leju.com/  2012年06月14日08:53  郑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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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武建玲 通讯员 王欣 若愚)昨日,中原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物业与业主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某小区开发商作为业主被判向物业公司交纳拖欠的物业费17万余元。

  2008年,受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聘请,顺达公司(化名)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双方分三次签订了2008年、2009年、2010年的物业服务合同。顺达公司进驻后,小区业主大都按时交纳了物业服务费,唯有一家业主在该小区拥有多套房产,三年来却始终不交纳物业费,该业主正是小区的开发商大元公司(化名)。多次索要无果,顺达公司将大元公司诉至中原区法院,要求大元公司支付含滞纳金在内的物业费226996.38元。

  法庭上,大元公司辩称,该小区3号楼的1~3层是地上车库,而非住房。这3层车库,物业公司既未与大元公司签订过物业服务合同,也没有提供过任何物业管理服务,不应收取物业费。大元公司认为门面房的物业费标准太高,物业公司也没尽到合同义务,小区环境卫生差,车辆停放混乱,导致车库长期闲置无法使用、临街门面房无人愿意购买或租赁,给大元公司造成56万元的损失,其反诉要求赔偿。

  针对反诉,物业公司认为车库闲置是大元公司不让小区业主们使用造成的。近年来,物业公司已尽最大努力确保小区道路畅通,卫生环境维持整洁,履行了合同义务,法院应驳回大元公司的反诉。

  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法院经审理做出一审判决,大元公司于判决生效10日内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174612.6元;驳回大元公司的反诉请求。

  判决作出后,大元公司已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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