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明确养老金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全部继承

http://ks.house.sina.com.cn  2012年04月23日10:10  扬子晚报

  去年7月1日,被誉为“民生大法”的《社会保障法》正式实施,其中对于老百姓关注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能否继承问题,该法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继承”。但是如何继承并没有明确。昨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台了相关通知,对我省参保人员死亡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的继承办法进行了统一规定。

  我省规定,个人账户余额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的累计本息(包括2006年6月30日前按规定从单位缴费中划转记入个人账户部分的本息)。参保人员死亡时没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如个人账户有余额,个人账户储存额结息至其死亡当月,其个人账户余额依法继承。

  参保人员死亡时有供养直系亲属并按月领取定期救济费的,如个人账户有余额,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在其供养直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前暂不予以继承并继续按规定计息;在一个结息年度内各月的账户余额,为上月账户余额减当月支付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的差。个人账户储存额不敷支付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的,改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继续支付。

  参保人员死亡时有供养直系亲属并领取一次性救济费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本息减去供养直系亲属领取的一次性救济费后的余额依法继承。

  另外,我省还明确了退休人员、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在一个结息年度内各月个人账户余额的计算方法。当前月个人账户余额=上月个人账户余额-当前月支付的基本养老金总额×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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