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补偿没谈妥不准强拆

http://ks.house.sina.com.cn  2012年04月10日10:31  江南时报

  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出台了《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说,这条司法解释出台的目的是为了依法正确办理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案件。这条司法解释共计11个条文,充分考虑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多重保护,确立“裁执分离”为主导的强制执行方式。

  11条司法解释确立“裁执分离”

  2011年1月开始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9日发布的司法解释是对该规定的进一步完善。

  该司法解释共11条,确立“裁执分离”为主导的强制执行方式。解释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做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解释就管辖权问题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通常由房屋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是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管辖的法院。

  在以往的房屋征地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自行确定补偿标准并强制被拆迁者接受,由此带来的补偿安置等问题引发被拆迁者与政府的暴力对抗。分析人士指出,司法解释强调“裁执分离”将有效遏制暴力拆迁问题。

  七种情形下不得“强拆”

  这条司法解释就大家最关注的“强制执行”的方式明确规定。这条司法解释中规定,征收补偿决定存在有七种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公众可以就这七点情形向人民法院充分举证。这七种情形包括:

  一    明确缺乏事实根据

  二    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三    明确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产生活经营条件没有得到保障

  四    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

  五    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六    超越职权

  七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予强制执行的情形

  强制执行

  还须以下材料

  司法解释中对申请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除了法律还有条例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和附具的材料外,司法解释要求申请机关要额外提交其他的材料。这些材料包括: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和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裁量,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以及一些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司法解释明确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申请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申请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而且这个申请应当自被执行人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如果逾期申请,除有正当理由之外,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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