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经适房申请细则公布 不能同时申请三类保障性

http://ks.leju.com/  2012年03月31日08:03  新闻晨报

  上海第三批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房)申请在长宁、徐汇等区启动。由于此次共有产权房申请门槛、特别是经济收入方面的门槛大幅降低,吸引了不少市民咨询办理。昨天,市房管局公布了新版的经适房申请细则,明确申请对象不得同时申请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房或者公共租赁住房,必须待其中一种类型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审核完成后,方可申请其他类型保障性住房。

  三种申请不可同时提交

  昨天,市房管局官方网站公布了《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和售后管理实施细则》,从内容上看,对多个原则问题进行了细化。申请细则明确,申请对象不得同时申请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房或者公共租赁住房,必须待其中一种类型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审核完成后,方可申请其他类型保障性住房。户口在同一住房内的多个家庭需要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应当先确定一个家庭提出申请,待该家庭的申请审核完成后,其他家庭方可提出申请。

  此外,新版细则还明确了部分户口年限的计算方式,如外省市在沪学习并因毕业后就业等原因,取得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其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年限自按照本市公安户籍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正式报入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之日起计算;原为本市农业户口居民,按照本市公安户籍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登记为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后,其在本市以及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年限可以与农业户口年限累计计算等。

  本周起,各区县新一批共有产权房的咨询和申请都将陆续启动,需要申请的市民可以携带相关证件和材料,前往所在地的街道受理点申办或咨询。

  回购前户口必须迁出经适房

  记者注意到,新版细则还对共有产权保障房用了很多笔墨在回购问题上。

  按规定,取得共有产权保障房房地产权证满5年后方可转让,如果需要转让的,房地产权利人应当向原住房保障机构提交《共有产权保障房转让申请审核表》、与经登记记载的同住人共同签名 (单身申请人购房的除外)的书面申请,原《共有产权保障房预(出)售合同》、《房地产权证》、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

  原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决定回购的,书面通知房地产权利人,并在书面通知送达后30日内与共有产权保障房房地产权利人签订转让合同,回购价格由房地产权利人和原住房保障机构共同选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按照相同地段、相同类型、相同质量的存量二手住房市场价格确定;原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按照《共有产权保障房预(出)售合同》约定的比例,向房地产权利人支付相应比例的回购款。

  决定不回购的,书面通知房地产权利人可以向他人转让,房地产权利人应当按照《共有产权保障房预(出)售合同》约定的比例,向原住房保障机构所在区(县)的财政部门缴纳相应比例的转让价款后,方可办理共有产权保障房房地产转移登记。

  共有产权保障房交原住房保障机构回购前,房地产权利人和同住人应当将户口迁出共有产权保障房,并结清水、电、气等公用事业费用和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原住房保障机构在支付回购款前,应当入户查看房屋状况。房地产权利人和同住人未结清相关费用的,将从回购款中扣除。

  取得共有产权保障房房地产权证不满5年,共有产权保障房房地产权利人因全体房地产权利人、同住人离沪或者出国定居,夫妻离婚需将住房变现后分割财产,家庭成员重大疾病、急需资金支付医疗费用等特殊原因,可以申请原住房保障机构回购共有产权保障房。

  提供规定的材料后,原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与房地产权利人签订房屋转让合同。

  [小贴士]

  根据新版的经适房申请细则,申请者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对象以及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其他家庭成员等签名的共有产权保障房申请表。

  (二)申请对象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申请对象的户口簿等户籍证明。

  (四)申请对象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婚的应当提交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离婚判决书。

  (五)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等有关凭证;原住房已被征收(拆迁)的,应当提交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凭证。

  (六)申请对象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1个月前溯1年内的收入证明材料,包括单位证明,失业证明,无业证明,领取各类补助、补贴的证明,领取赡养费、抚(扶)养费的收入说明,房屋出租协议或者合同,以及《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收入证明材料。

  (七)申请对象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1个月末的财产情况证明材料,包括证券对账单,债券凭证,商业保险合同,车辆登记证书,非居住类房屋或者外地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或者《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等有关凭证,以及《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财产证明材料。存在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1个月末前溯1年内出售、赠与、支取使用较大价值财产情形的,还需要提供有关说明和有效凭证。

  (八)申请对象签名的同意接受政府指定机构核查其住房和经济状况并公示核查结果的书面文件。

  (九)街道(乡镇)或者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审核需要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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